詞條
詞條說明
報廢標準】 國家經濟貿易**、國家發(fā)展計劃**、公安部、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各階段制定的《汽車報廢標準》,我國對汽車使用年限的報廢標準為: 1、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yè)**車、微型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使用八年,達到報廢期后,不得延長使用。 2、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xù)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后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
公司名: 濟寧市市中區(qū)金龍再生物資經銷部
聯(lián)系人: 郝金龍
電 話: 13355123899
手 機:
微 信:
地 址: 市中區(qū)濟安橋南91號
郵 編:
網(wǎng) 址: haojinlong4321.cn.b2b16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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