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現代律師制度至少應可追溯至古羅馬時代甚至古希臘。古羅馬人發展了復雜的成文法典以及訴訟制度,包括辯護律師制度,都為近代西方法體系所繼承。由于城邦社會重視法治及程序**的緣故,古羅馬時代的律師享有相當崇高的地位,常代表當事人與對造或**進行訴訟,并且講求來自希臘地區一脈相承的修辭學及雄辯術訓練,許多元老院議員都曾操此業,其中較*者當推古羅馬名政治家西塞羅(Cicero)。律師起源于古羅馬。共和制羅馬
**,心理慰藉。心理慰藉,既是對當事人的,也是對當事人家屬、也就是委托人的。我們遇到的絕大多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他們**次、也是一一次涉嫌刑事犯罪,對刑事案件的程序是未知,對案件的走向也是未知,一是要面對未知的、不確定的、恐懼的命運,二是將從體面的、自由的日常生活陷入到失去自由、甚至失去部分尊嚴的被看管的狀態中。而有了律師的介入和辯護,當事人可以從律師這里獲得力量。曾經和一個被取保出來的當
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協商。它是因債務人的原因到期不能履行債務,經與債權人協商,由債權人做出讓步,同意延期償還并免除債務人違約責任的一種方法。二、調解。因債務人的原因不能約期履行債務而又不能與債權人協商一致時,經由中間人調停,促成雙方當事人諒解,達成新的協議。三、仲裁。雙方當事人將爭議交給共同信任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三者或專業仲裁機構做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履行的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四、訴訟。雙方當事
針對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辯護可以選擇的基本抗辯方法是:案件事實辯護、證據不足辯護和法律適用辯護。一、案件事實辯護(一)正面論述和證明一個和公訴機關提出的案件事實不同的被告人的具體行為;(二)反駁公訴機關提出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即論述和證明公訴機關并沒有用證據充分證明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案件事實辯護又可以分為:1、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辯護,常見的做法有:(1)陳述或證明被告人不具備法定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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