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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說明
*商未實際開店,獲退全部*費案號:(2021)粵0111民初18890號原告與被告廣州某餐飲管理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簽訂《服務合同書(區域代理店型)》、《補充協議》及《品牌授權使用許可合同》,約定原告*被告“XX”餐飲項目,合作費用合計212000元;代理合作期限從2020年11月18日至2021年11月17日。簽約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上述合同約定款共計212000元。2021年5月1
公司解約后不退款,被判退款并承擔五萬違約金案號:(2021)粵0111民初4075號原告與被告廣州某餐飲管理公司于2020年7月25日簽訂《保留區域簽約申請表》,約定:經營品牌為“xx道”,申請預留地區為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截止日期為2020年8月5日;總投資款128000元整,由原告支付人民幣40000元整,僅用作2020年7月25日至2020年8月5日保留投資名額的訂金,截止2020年8月5日
合同期滿未開店,*商獲退*費案號:(2021)粵0111民初27335號原告與被告廣州某餐飲公司于2020年8月6日簽訂《合作協議書》,約定:原告*被告“xx堂”項目,原告需向被告支付項技術培訓費77600元;品牌運營服務費10000元,設計費(平面設計、空間設計、施工設計)2500元;共計90100元。合同有效期為一年,自2020年8月6日至2021年8月5日止。合同簽訂后,原告共向被告支
合同期滿,公司未提供指導培訓服務違約,被判退*費案號:(2021)粵0111民初5339號原告與被告廣州某品牌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簽訂《合作服務協議》,約定:原告*被告“xx炒飯”餐飲項目,期限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指導培訓服務費用為人民幣52000元(包含甲方配送給乙方的協議配置設備及甲方提供的相關技術培訓服務費)。2019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提
公司名: 廣東章鼎律師事務所
聯系人: 古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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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廣東廣州天河區天河區天河北路30號時代廣場西座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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