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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說明
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一,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加強對相關設施、設備和場所的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 二,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
超期貯存危險廢物應如何處理? 在基層環境實踐中,經常遇到危廢單位貯存危險廢物超過一年未處置的情形,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如何處理呢? 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貯存危險廢物超過一年的,應該申請延期貯存報批。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并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準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法律、
1、燃點——可燃物質在空氣充足條件下,達到某一溫度與火焰接觸即行著火(出現火焰或灼熱發光),并在移去火焰之后仍能繼續燃燒的溫度稱為該物質的燃點或著火點。 2、自燃點——指可燃物質在沒有火焰、電火花等明火源的作用下,由于本身受空氣氧化而放出熱量,或受外界溫度、濕度影響使其溫度升高而引起燃燒的溫度稱為自燃點(或引燃溫度)。 3、閃點——易燃、可燃液體(包括具有升華性的可燃固體)表面揮發的蒸氣與空氣形成
一是排污許可證“應發盡發”。只要不屬于禁止核發的情形,總體上按照“先發證再到位”的原則,要給予合理過渡期,企業作出整改承諾和整改方案后先發許可證,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下達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記載其存在的問題,規定承諾整改內容和整改期限。對不符合條件的現有排污單位,只有先發許可證、納入監管,督促企業依法整改、盡快符合排污許可證要求,做到“抓大抓小,抓點抓面,抓好抓壞”,才能避免部分排污單位游離于環境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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