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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說明
房產糾紛也稱房地產糾紛。房地產糾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之間及他們相互之間基于房屋和土地的權利義務所發生的爭議。具體而言,是指關于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和使用權等權益的爭議。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實際上也就是房產(房屋權益)糾紛和地產(土地權益)糾紛的總稱。其當事人既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房地產管理機關,其中的公民
房產律師的業務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1、房地產公**律業務房地產項目公司在設立、轉讓、兼并、重組、上市、破產過程中涉及的法律事務;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法律評估、調查;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文件起草、談判,出具法律意見書;建設單位的資質審查及建筑施工管理;商品房的境內外銷售;房地產按揭貸款;房地產的抵押、買賣、租賃、**;房地產權益糾紛的訴訟、仲裁等項法律事務;房地產公司日常法律事務。2、房屋買賣法律業
《繼承法》*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順序繼承人。*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
**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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