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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說明
天津勝煜達律所主任楊德明律師是執業15年的*律師,多年代理經濟合同債務糾紛案件,經驗豐富,現在回顧一下以往辦理的案件。原告為某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2014年5月26日與原告簽訂了較高額為1200萬元的《較高額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2日起至2015年6月2日止。某商貿公司與原告簽訂較高額為1200萬元《較高額抵押合同》,以其名下的房產和土地向原告做了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20
所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并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或精神造成損失,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過錯配偶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構成要件? ? ?民法通則的基礎理論中確定了一般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因為離婚案件也是民事案件,且離婚損害賠償又是一種婚姻家庭中的一種侵權行為,所以其應該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
? ? 可以把房地產法理解為調整城市、農村土地和房屋諸種關系的法律整體。其調整對象的具體內容包括以下幾項:(1)土地、房屋財產關系。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都屬于財產。它們是房地產業務活動的基礎。(2)土地利用和管理關系。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耕地的特殊保護,土地開發利用,土地用途管制,建設用地審批,集體土地的征用,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和抵押,等等
**解釋對于界定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較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該**解釋188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百一十一條**款*(六)項的規定處理:?[1]?(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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