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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規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民事法律糾紛的指導意見
一、妥善審理合同糾紛案件,合理認定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1、依法維護合同效力。合同具備履行條件,一般應當繼續履行合同,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絕履行合同的,另一方可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要求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因疫情導致合同延期履行,除延期將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外,當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當事人要求對方當事人承擔延期履行違約責任的,不予支持。2、正確適用不可抗力規則解決糾紛。在疫情發生前訂立的
基本案情2014年9月11日,楊某某與開發商簽訂《房屋出售協議書》,約定將涉案房屋出售給楊某某,售價為142.3萬元,購房款已支付。因開發商擅自改變消防設計方案施工,致使涉案房屋未能通過消防驗收,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房屋交付給楊某某。開發商按消防部門要求對房屋進行消防整改,后涉案房屋通過消防驗收,但消防整改導致部分房間不能單獨使用,在室外架設的連通樓梯按照消防部門規定不得鎖死,給房屋使用帶來了
公司在訂立股權轉讓協議時,應當遵守《公**》和《合同法》的規定。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協議時,也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那么,哪些情況下股份轉讓協議無效?我們來看看廣東知明律師的相關內容介紹。根據《*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合同法》*四十五條,“當事人對
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
閱讀提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申請執行人如何成功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本文將通過幾則法院的經典案例,揭曉上述問題的答案。裁判要旨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要求該股東、出資人在抽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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