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各類車輛使用年限如下:01出租車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02租賃載客汽車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03教練車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04公交車公交客運汽車使
因車輛違章被依法扣留的機動車的當事人車主,依據《*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30日內不到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的,并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按照相關規定,9座以下的小型普通汽車是無限期,但需要按時年檢,10座以上普通汽車的使用年限為20年,駕駛拼裝或者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將面臨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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