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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說明
中檢院關于發布《兒童化妝品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2023年第1號)
為規范和指導兒童化妝品注冊和備案工作,**兒童化妝品使用安全,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要求,中檢院制定了《兒童化妝品技術指導原則》(見附件)。按照《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印發化妝品技術指導原則發布工作程序的通知》(藥監綜妝〔2022〕32號),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附件:兒童化妝品技術指導原則?中檢院2023年8月31日
功效宣稱專刊|北京市化妝品審評檢查中心關于普通化妝品備案常見問題一問一答(第十三期)
問題1:如何根據備案申請表分類編碼中的功效宣稱判斷產品是否屬于普通化妝品?答: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十六條規定“用于染發、燙發、祛斑美白、防曬、防脫發的化妝品以及宣稱新功效的化妝品為特殊化妝品。特殊化妝品以外的化妝品為普通化妝品。”同時根據《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三十五條規定“包含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必須配合使用或者包裝容器不可拆分的獨立配方的化妝品,應當分別填寫配方,按一個產品申請注
特殊化妝品填報《注冊申請表》分類編碼時,注冊人或者境內責任人應當注意什么?
應當根據《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等相關法規要求,正確規范填報《注冊申請表》分類編碼,避免遺漏或者填寫錯誤。申報資料中相關內容應當與所填報的分類編碼相符,如產品標簽樣稿中功效宣稱、使用方法、作用部位、適用人群等內容應當與分類編碼相符;含推進劑的,產品劑型應當包括“氣霧劑”;使用人群包括“嬰幼兒”“兒童”的,應當遵循兒童化妝品的相關規定等。?
保健食品名稱中通用名申報與審評要求1.通用名應以產品原料名稱來命名。原料名稱應與國家標準規定的內容一致;沒有國家標準的,應與地方標準、行業標準等規定的內容一致。如“田七”應規范為“三七”。2.通用名以原料簡稱命名的,其簡稱不能產生歧義、誤導,或組合成違反其他命名規定的含義。如靈芝、丹參,不宜簡稱為“靈丹”。3.保健食品原料為單一原料的,應以原料名稱或原料名稱簡稱為通用名。4.保健食品為多種原料復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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