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根據《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國家藥監局關于實施〈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35號)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通過原注冊備案平臺和新注冊備案平臺備案的普通化妝品,統一實施年度報告制度,備案人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通過新注冊備案平臺提交備案時間滿一年的普通化妝品的年度報告。我省部分企業未按規定要求提交相關進口普通化妝品的年度報告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標示名稱為“兒童彩妝”產品定性有關問題的復函
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你局《關于對“兒童彩妝”產品定性問題的請示》(魯藥監字〔2021〕73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一、 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三條的規定,化妝品是指以涂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施用于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人體表面,以清潔、保護、美化、修飾為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據此,判定一種產品是否屬于化妝品,應當根據該產品的使用方法、施用部位、使用目的、產品屬性等進行界定。如
進口非特殊類化妝品備案申報9步走(2019,新政版) 凡以市場銷售為目的的進口化妝品,必須預先經我國行政監管部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簡稱NMPA)審批(特殊類化妝品)或備案(非特殊類化妝品),否則無法進行正常通關,亦不得在中國大陸市場銷售。 本文作者為北京天健華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化妝品注冊部,為普及知識、增強實操性,盡量避免征引繁瑣的法規條文,而力爭用較簡明的文字,直接給出具體操作流程和注意
2022年1月1日起,普通化妝品實施年度報告制度,祛斑美白防脫發化妝品注冊時應提交人體功效試驗報告
自2022年1月1日起,申請祛斑美白、防脫發化妝品注冊時,注冊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提交符合要求的人體功效試驗報告。2021年5月1日前申請并**注冊的祛斑美白、防脫發化妝品,注冊人應當在2023年5月1日前補充提交人體功效試驗報告。202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申請并**注冊的祛斑美白、防脫發化妝品,注冊人應當于2022年5月1日前補充提交符合要求的人體功效試驗報告。自2022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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