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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醫療費中自費與醫保部分的分割處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中,已支付醫療費的社保機構應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三人參加訴訟,并可直接行使追償權。 案情簡介:2013年6月,實業公司職員劉某駕駛機動車撞傷張某致10級傷殘。張某索賠項目包含醫療費8.4萬元,其中張某自費4000元,其余8萬元由社保機構支付。保險公司主張其只應承擔4000元。 *認為:因交通事故侵權行為導致人身損害,涉及受害人、侵
1、債權人未申報債權,將喪失《企業破產法》規定的債權人參與破產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權利,包括參加債權人會議權利、表決權、異議權、接受分配財產權利等。2、債權人未按期申報,已分配的財產不對其補充分配。即便其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且債權人還應承擔因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相關費用。3、如債務人進入重整程序,債權人未按期申報債權,在重整計劃執行期內債權人不得行使任
光車租賃且承租人以自己名義對外經營或使用機動車輛肇事的,租車公司承擔過錯責任本案要旨:肇事車輛出租方為專業從事多種形式汽車租賃業務的汽車租賃公司時,應注意甄別租車合同的性質及出租人(租車公司)、承租人之間的關系,以確定責任承擔。在僅存在光車租賃合同且承租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經營或使用機動車輛的情況下,應當由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出租人(租車公司)僅在存在法定過錯情況下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基于新的事實和
較高人民*關于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較高人民*網 東方法律寶典 2018-02-12關注后在歷史消息頁可搜索全部法規《較高人民*關于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12年1月9日由較高人民*審判***153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法釋〔2012〕3號較高人民*關于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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