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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較好地保護歐盟的消費者和環境,歐盟的法律要求,為了實現產品的可追溯性,制造商投放到歐盟市場的加貼了CE標志的產品必須標有制造商的名稱和聯絡地址;如果制造商來自歐洲經濟區EEA(包括EU與EFTA)以外的國家,其產品必須同時標有制造商和制造商的歐盟授權代表的名稱和聯絡地址簽訂有效的歐盟授權代表協議或合同。合同/協議的甲乙雙方的名稱和地址必須和將來加貼CE標志的產品的包裝/標簽上的制造商和歐盟授權
醫療器械產品在做CE認的時候現在要求按照新法規 MDR (EU) 2017/745,改法規目前已經進入實施期。公告體機構目前已經不能再頒發老指令的MDD書,還在有效期內的MDD書,也需要盡快的完成轉變工作。MDR是法規,MDD是指令。因為是升級,從指令升級為法規,所以歐盟成員國都會對認過程和結果進行較加嚴格的控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強化了制造商的責任:a. 制造商必須擁有至少一名
隨便銷售明書(出口銷售確認)的適用范圍:1、在提貨方清陜西關中運用:推行關稅壁壘國家的中國中國海關要求盡量出示出口銷售明書、隨便銷售資格書才可以清關提貨。2、在出口國注冊登記運用:進口的放到所在國代銷商銷售貨物產品時,處于對產品本身的*系數、質量等充分考慮,要求出示該產品的隨便銷售資格書并在當地質量、商企業注冊登記后才可以在出口國隨便銷售該批貨物。3、對產品質量是否合格、產品是否合情合
歐盟授權代表對于在歐盟市場流通的產品,為了實現產品的可追溯性以及便于監管和保護歐盟消費者等目的,歐盟在某些特定指令中要求歐洲經濟區以外國家的制造商必須*歐盟授權代表(European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簡稱EAR)履行歐盟相關的指令和法律對該制造商所要求的特定的職責。簡言之,歐盟對高風險領域(醫療器械)實施了設立歐盟授權代表要求,是便于直接監管,落實責任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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