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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王**申請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申請人:王**,男,漢族,戶籍所地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住所地青島市李滄區。委托訴訟代理人:段貴成,山東元鼎律師事務所律師。申請人:王**,男,漢族,系山東七兵堂安保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職工,住所在地青島市李滄區,系申請人王**之子。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申請人王**與申請人王**關于**確認調解協議的申請并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院一審判決后發生債權轉讓的是否影響原審原告在二審中的訴訟主體地位?裁判主旨原告在一審判決后將債權轉讓給受讓人,此舉并不影響原審原告在二審中的訴訟主體地位,涉案的判決結果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同時,原債務人的合同義務仍然存在,二審*是否變更訴訟當事人對該債務人所應承擔的債務數額不產生影響。爭議焦點一審判決后發生債權轉讓是否影響原審原告在二審中的訴訟主體地位?裁判意見院認為:《*關于適用的解釋》*二
在舊城改造過程中,地方**為實現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目標,以“收購”來代替應當依法進行的“征收”。此種收購協議具有行政協議的屬性。將該類行為納入行政訴訟審查范疇,有利于加強對地方**行為的監督,防止行政機關濫用“收購”代替征收,**審查監督。且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的收購協議,因其在一定層面上有利于提高舊城改造效率,并有助于通過提高收購價格來對房屋所有權人給予較加充分的補償安置,具有現實合理性和可行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中受讓方已經**國有土地使用證,但因**相關主管人員失職行為導致未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的,不影響轉讓合同效力——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雙方已經就轉讓行為共同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有批準權的**已經為受讓方頒發了國有土地使用證,但因**相關主管人員失職行為導致未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的,轉讓合同的轉讓方不得在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后,以該轉讓合同未經有批準權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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