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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 MDR認證中,制造商的自檢報告,公告機構(NB)審核時是否被認可?
關于有源醫療器械在CE注冊過程中是否符合歐盟醫療器械法規(MDR)的檢測要求,成為眾多制造商關注的焦點。**問題主要圍繞兩點:**,對于不涉及標準的功能項,是否必須由第三方檢驗機構出具檢測報告?*二,制造商自身出具的自檢報告,在公告機構(NB)審核時是否被認可?針對這些問題,業界*結合MDR法規和公告機構審核實踐,給出了明確解讀:1. 不涉及標準的功能項,是否需要第三方檢測報告?答案是否定的。&
歐盟授權代表(European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 或European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是指由位于歐洲經濟區EEA(包括EU與EFTA)境外的制造商明確*的一個自然人或法人。歐盟授權代表(簡稱歐代)充當歐盟境外制造商的法律實體,按照歐盟各相關官方指令履行制造商的職責。歐盟授權代表要站在制造商的立場,與歐盟主管當局進行溝通 (關于符
MDR法規*VI章,是MDR對于臨床評價的要求,其中:1) 要求根據Article 61和附錄XIV partA執行、評估、報告和較新臨床評價資料;2) 提出對特定III類和IIb類器械,制造商在臨床評價/研究前要按照程序咨詢*小組,旨在審查制造商的預期臨床用途和臨床研究方法,臨床評估報告CER中要考慮咨詢*小組的意見;3) 對植入和III類器械,提出考慮臨床研究,除非滿足一些豁免條件;公告機
01?有源醫療器械在注冊申報過程中,若有適用的強制性標準發布實施,注冊申請人能否在產品補正中,主動采納實施新版強制性標準,并提交相關支持性資料?答:有源醫療器械產品在**注冊、變更注冊過程中若有相關的強制性國家標準發布實施,申請人可以主動執行新版的醫療器械強制性標準,并在補正時提交符合法規要求的檢驗報告,但需要完整執行新版強制性標準適用的適用內容。延續注冊申請時,不應涉及強制性標準變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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